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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毅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毅,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529-1号申请执行人梁毅,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威环民一重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执行标的额45万元,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宋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产(详见查封公告)。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