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邱晓阳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邱晓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晓阳。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刘建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韬速 录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