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方磊返还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方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518号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被告方磊,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共进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磊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在审理中,被告自动向法院履行其应承担义务,原告请求撤诉。经审查,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由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