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与徐爱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徐爱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赵文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爱余。申请执行人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爱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爱余支付货款46772.71元,利息795元,合计47567.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