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与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号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德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喜刚)。被执行人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恒力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4000万元;承担案件仲裁费3415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774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持有的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舟山德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持有的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