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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韦美会与韦明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会,韦明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8号申请执行人韦美会,女,壮族,农民。被执行人韦明仕,男,壮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美会与被执行人韦明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韦明仕同意以一头66.5公斤的肥猪折价为人民币15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韦美会抵偿本案的部分赔偿款,余下的赔偿款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韦美会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韦明仕当面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搞好团结,双方和睦相处;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5元,申请执行人韦美会自愿负担25元,被执行人韦明仕负担50元。以上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继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