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69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