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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69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