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639号之一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横钢区块。法定代表人许剑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63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广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