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吴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吴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488号原告张志勇,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吴丹,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张志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丹(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马维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4日12时45分,原告驾驶xx小轿车行使至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门前)与被告驾驶的xx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原告为此支出车辆修理费、车辆停运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935元(原告车辆修理费5870元,因被告未投保交强险,故要求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修理费,余款按照50%责任比例进行计算)、误工费66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2时45分,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北京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门前,原告驾驶的xx小客车与被告驾驶的xx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将其驾驶的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维修,2月28日14时许该车辆维修完毕出厂,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5870元。另查,原告与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及案外人陈x(已另案起诉,案号(2016)京0102民初3489号)共同承包运营该公司所有的xx小客车;运营方式为双班;原告每月向公司交纳承包金4140元;该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岗位补贴545元、燃油补贴868.50元。上述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原告月收入为3800元。事发时,上述被告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打印件、修理费发票、结算单、修理厂证明、公司证明、行驶证、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本案中,事故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关于车辆修理费的主张,有相关发票、结算单、证明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费,本院认为,事故未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实际应为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即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月收入数额未明显高于本市出租车行业一般收入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原告车辆维修时间、承包金数额、岗位补贴数额、燃油补贴数额、原告月收入标准等因素核算原告停运损失。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丹赔偿原告张志勇车辆修理费三千九百三十五元、车辆停运损失四百三十五元一角。二、驳回原告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吴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