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鲁晓玲与邹志成、张磊、陈春雷、种立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晓玲,邹志成,张磊,陈春雷,种立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玲,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战江,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志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1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雷,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种立波,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鲁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邹志成、张磊、陈春雷、种立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江,被上诉人邹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磊、陈春雷、种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本院扣除相应审限。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鲁晓玲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晓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晓玲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鲁晓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代理审判员 董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