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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桂荣诉张凤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荣,张凤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495号原告杨桂荣,女,汉族。被告张凤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荣与被告张凤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