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46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农民。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