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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46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农民。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