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于新竹要求宣告康剑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新竹,康剑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民特1号申请人:于新竹,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康剑秋,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代理人康晔,现在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于新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康剑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在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康剑秋,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康剑秋因患颅内多发脑梗死、脑白质退变、脑萎缩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于新竹申请法院认定康剑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于新竹为康剑秋的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康剑秋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康剑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于新竹为康剑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