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贺某、贺某甲、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贺某,贺某甲,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5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贺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贺某甲,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朱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高某诉被告贺某、被告贺某甲、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恒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贺某、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某、被告朱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