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69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