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729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井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用,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井峰的离婚之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