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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729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井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用,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井峰的离婚之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