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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根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1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才,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吴根才已履行了和解内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壮锦审判员  杨峻峰审判员  芦梦璇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如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