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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恢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汉唐盛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宏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汉唐盛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恢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唐盛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电云,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平。被执行人王宏超,又名王超。申请人北京汉唐盛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法执恢字第004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王宏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宏超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了案款5000元,第二期款己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本期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恢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第二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