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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大药房,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15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大药房被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大药房与李某某、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