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洪志朋与北京业之峰装饰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朋,北京业之峰装饰安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577号原告洪志朋,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业之峰装饰安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志朋诉被告北京业之峰装饰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志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志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志朋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