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宝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王宝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264号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北环路松鹤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宝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宝占125402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宝占125402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用以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银行滦南支行的存款30万元;三、查封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用以提供担保的价值157.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