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金凤姣、程丽华与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30号原告:金凤姣。原告:程丽华。被告:杜巍。被告:杜汝君。原告金凤姣、程丽华为与被告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杜巍、杜汝君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凤姣、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巍、杜汝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8日,被告杜巍向原告金凤姣、程丽华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并由被告杜巍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杜巍、杜汝君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杜巍、杜汝君于200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巍、杜汝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凤姣、程丽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杜巍、杜汝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