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袁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翁绍单、翁松华等犯盗窃罪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绍单,赣通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翁松华,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钱建波,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个体。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熊辉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江,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犯盗窃罪、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熊辉林、苏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和钱建波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中石化加油站旁,之后徒步至该加油站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被告人翁绍单随即将该基站正在使用的6根馈线剪断,每根馈线长约30米,并由三名被告人合力将6根馈线搬运到车上。之后三名被告人将盗来的馈线运至南昌银行附近的一废品回收站,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被告人卢某则将收购的馈线倒卖获利。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5760元。2015年2月21日左右,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五悦酒店附近,后徒步至该酒店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内盗走6块载频;之后两名被告人又来到位于马王塘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将该基站内的6块载频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翁绍单和翁松华开车前往湖田镇在建别墅区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在该基站内盗窃了6块载频;之后又驾车前往西村镇模沙基站盗走了2块载频。实施盗窃时均有被告人翁绍单负责拆卸载频,并与被告人翁松华一起将载频搬运到车上。之后,被告人翁绍单联系被告人卢某来其住处收购盗窃来的载频,被告人卢某随即驾车前往,并以每块150元的价格收购了20个载频,所得3000元赃款被告人翁绍单分得1800元,余下1200元归被告人翁松华。被告人卢某则将收购的载频倒卖获利。经鉴定:被盗20块载频价值人民币89600元。2015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和钱建波来到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茵果村电信通讯基站。被告人翁绍单随即将该基站正在使用的6根馈线剪断,每根馈线长约30米,并由三名被告人合力将6根馈线搬运到车上。之后,三名被告人又来到潭埠中学后山的电信通讯基站,用同样的方式盗走该基站的4根馈线,每根馈线长约30米。当日晚上,三名被告人将盗来的馈线运至被告人卢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以24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所得赃款三人平分。被告人卢某则将收购的馈线倒卖获利。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8400元。2015年8月8日,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沙田村中国移动通信基站。被告人翁绍单随即将该基站内的4块载频拆下,并与被告人翁松华将载频搬上车。之后,两名被告人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位于明月山机场附近一移动通信基站内的3块载频以及位于广汇家具城附近的冷水江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的4块载频。之后,被告人翁绍单将盗来的载频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非法获利1320元,其中620元分给了被告人翁松华。被告人卢某则将收购的载频倒卖获利。经过鉴定:被盗11块载频价值人民币51800元。2015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将车停在温汤镇杨家坪附近后徒步至山上的中国移动通信基站,潜入基站后,由被告人翁绍单负责拆卸该基站内正在使用的4块载频,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帮忙将载频搬运到车上。之后三名被告人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西村镇廖家里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的3块载频;西村镇沙田村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的4块载频;湖田镇在建别墅区后山上中国移动基站内的4块载频以及广汇家具城附近的冷水江中国移动基站内的4块载频。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和钱建波驾车将偷来的19块载频和车上原有的1块载频运至宜春北路南昌银行附近一巷子内的废品回收站,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得赃款2400元,其中被告人翁绍单分得1000元,被告人翁松华和钱建波各分得700。被告人卢某则将收购的载频倒卖获利。经鉴定:被盗19块载频价值人民币952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定罪处刑。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卢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卢某主观恶性不大,对赃物的主观明知不明显;3、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坦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绍单系赣通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员工,负责宜春城区通讯基站的维护工作。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翁绍单驾驶赣M黄色皮卡车(该公司工作用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多次盗取宜春城区通讯基站内的载频、馈线,卖给被告人卢某。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翁绍单驾驶赣M黄色皮卡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中石化加油站旁,停车后徒步至该加油站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被告人翁绍单将该基站正在使用的6根馈线(每根长约30米)剪下,与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一起将6根馈线搬运到赣M黄色皮卡车上,运至被告人卢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位于宜春城区南昌银行附近巷子内),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所得赃款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平分。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576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移动公司江西公司宜春分公司员工金见的陈述,我公司在中国石化温汤加油站后面山上的基站2014年被盗过,该基站塔高40-50米,覆盖从宜春进入温汤这段范围,共有6根馈线全部被盗,所覆盖范围内的移动信号中断,不能打电话。被盗馈线是7/8型号的,每根长约40-50米,表皮是塑料,里面是钢管,中间夹有泡沫。2、被告人翁绍单的供述,我2012年开始在赣通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对宜春移动公司基站设备的维护维修,公司用于基站维护的车辆是赣M黄色长城皮卡车,由我开着做事。基站设备中,载频和馈线都是提供手机信号的。我们偷设备都是开赣M车去,用车上的工具(梅花螺丝刀,大扳手等)去偷。每次都是我开车带路、到现场开门、拆卸载频,翁松华他们将载频搬上车。同事周某介绍我认识在宜春南昌银行对面巷子里开废品站的人,这人开一辆江淮黑色小轿车,我们偷的设备都卖给他。2014年上半年,翁松华打电话叫我带他去赚钱,我就开赣M车到仙巩接翁松华和钱建波到温汤加油站后面的山上,我爬到信号塔上用美工刀剪下馈线,三人将馈线拖到山脚捆好,搬上车运走。我们将馈线卖给宜春南昌银行对面巷子废品店里,卖了1500元,三人平分。3、被告人翁松华的供述,我和翁绍单、“小钱”分别在温汤镇、西村、湖田、宜春机场、宜春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移动基站的设备。偷设备是翁绍单提出来的,我患有,没钱医治,就和他一起去偷。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翁绍单开着黄色皮卡车来我家接我到温塘加油站,翁绍单从车货斗的工具箱内拿了一把剪刀带我往加油站旁的山上走,到了一个移动信号站,翁绍单爬上塔剪下线,我们一起将线拖到温汤加油站附近,用草绑在一起放在车货斗里。偷的线外面包裹一层黑色橡胶,中间是铜管。这次翁绍单分给我600元,另多给我200元去看病。4、被告人钱建波的供述,去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翁绍单开车和翁松华一起来仙巩接到我,我们开车到温汤中学斜对面基站塔那里,将车停在小路上,翁绍单拿了一把剪刀和一把活动扳手,我们走路上山到基站信号塔下,翁绍单爬到塔顶用扳手拧掉固定信号线的卡子,用剪刀剪断信号线,我和翁松华在下面整理剪下来的信号线。我们剪了6根,每根30米左右,一根30斤左右。我们一起一根一根运下山装到翁绍单开的皮卡车里。然后直接开车到宜春南昌银行对面一个巷子里的废品收购站,将线卖了1500元左右,三人平分。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他每次来都开着一辆黄色的带车厢的车子,看上去类似于工程抢修、电力抢修的车子,我猜他在这些部门上班。2014年6月份。我在他手上收购过电线,都是那种称为“大哥大”的电线,有四层,外面是黑色皮,内是一层铜皮,铜皮内是白色塑料,塑料内是一根铜管。我收购后,剥去表面塑料卖铜赚钱。二、2015年2月21日左右,被告人翁绍单驾驶赣M黄色皮卡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五悦酒店附近,停车后徒步至该酒店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内,被告人翁绍单拆下载频,与被告人翁松华一起将拆下的载频搬运到车上,共盗取6块载频;后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驾车又来到位于宜春市袁州区马王塘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用同样方式盗取该基站6块载频。次日上午,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开赣M黄色皮卡车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在建别墅区后山上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用同样方式盗取该基站6块载频;后又驾车前往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模沙基站,用同样方式盗取该基站2块载频。后经被告人翁绍单联系,被告人卢某驾车至被告人翁绍单住处,以每块15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被盗的20块载频。所得3000元赃款被告人翁绍单分得1800元,被告人翁松华分得120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块载频共价值人民币896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中国移动公司江西公司宜春分公司员工吴爱兵的陈述,2015年2月20号左右,我接到工作单说温汤和温汤三基站没有信号,我去查看,发现被盗了,当时打了110报警,温汤派出所来人看了现场,这次共被盗9个载频。都是白色,长约40厘米,宽约8厘米,高约30厘米的载频。载频是用来收发手机信号的,被盗基站没法收发手机信号。温汤基站在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侦查大队办公室后面的山上,温汤三基站在温潭公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边的山上。3、被告人翁绍单的供述,2015年正月初二或初三那天,我打电话给翁松华,说没钱用了,一起去搞点钱用,他同意了并从温汤赶到我住处(环城西路)。上午10点,我开赣M车带他先后到温汤基站、马王塘基站各偷了六块载频。第二天按我们说好的,翁松华又来到我住处,上午10点左右,我们一起开车先后到湖田基站偷了六块载频、西村模沙基站偷了二块载频。这些载频都贴了华为的标志,型号是G开头的,银白色,每个载频长、宽都30-40公分,厚10公分左右,每个有10来斤重。这两天偷的载频,我打电话联系在宜春南昌银行对面巷子收废品的人,以150元每块的价格卖给他,他直接给我现金3000元。我给了翁松华1200元,我自己得1800元。4、被告人翁松华的供述,今年正月,我和翁绍单去机场那边的基站偷过设备,这次还去了温汤、湖田、西村、马王塘的基站偷设备。当时是翁绍单打电话叫我去的,我们开车到温汤,将车停在邮疗的院子里,走邮疗旁小路到山上基站偷了设备,后又到马王塘国道口的一个基站,将车停在马路边上,两人走路到基站去偷的。不记得是同一天还是第二天我们又开车到西村的基站偷设备,这个基站附近有好多种树的,然后又开车到湖田的基站偷设备,附近有好多别墅。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015年2月春节期间,我店里没开门,他打电话给我,我就到他家收购过一次,我开黑色赣C江淮牌车去的,他家在湖田路口往萍乡方向走300米左右的一个小区内,当时是在柴棚间收购的,收购了20个盒子,每个150元,我给了他3000元。这种盒子银灰色,长宽约30到40厘米,外壳是铝或铁的。我收购这种盒子后,拆开来,分成铁、铝、电路板几类来卖,电路板我卖给一个外地老板。三、2015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翁绍单驾驶赣M黄色皮卡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来到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茵果村电信通讯基站。被告人翁绍单将该基站6根馈线(每根长约30米)剪下,与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一起将6根馈线搬运到赣M黄色皮卡车上。之后,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又来到潭埠中学后山的电信通讯基站,用同样方式盗走该基站的4根馈线(每根长约30米)。当晚,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将盗来的馈线运至被告人卢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8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万载县潭埠镇电信所员工张洪的陈述,今年6月,潭埠镇茵果村后山的基站被盗6根馈线,都是2013年元月份安装上去的7/8型馈线,每根长约30米,里面含铜,用来传输信号。2、被告人翁绍单的供述,2015端午节前一天,我没钱用了,之前翁松华也说过没钱用要我带他去赚钱,于是我打电话给翁松华,并要他叫上钱建波一起到我租住的房子里,上午10点多,我开赣M车载着他们经洪塘、楠木往万载潭埠方向走,中午在潭埠乡吃完中饭,下午1点半到潭埠乡茵果联通基站,我们拿了一个工具包、一个活动扳手和美工刀上山,我和钱建波爬到基站塔上用活动扳手等工具将电缆线的线卡拧下来,然后再用美工刀将下面的电缆线割断,翁松华将电缆线卷成一捆,偷了6根电缆线,每根30米,下午3点左右,我们去了另一个基站,用同样的方法偷了几根电缆线。下午5点多,我们按原路返回。这次偷的电缆线都是7/8的馈线,外面是黑色橡胶包裹,中间是铜皮,里面是铜管。当晚8点多,我们将这些电缆线卖给南昌银行对面巷子收废品的人,卖的钱三人平分。3、被告人翁松华的供述,那天上午9点多,翁绍单打电话说带我出去赚钱。他开着黄色皮卡车载着我和“小钱”往三阳、楠木到了一个乡镇,午饭后,我们开车去基站偷电缆线,这次共偷了两个基站的电缆线,第一个基站旁边有一个花炮厂,我们的车就停在花炮厂旁边,这次我分得800元。这些电缆线直径约一公分,外面是黑色的皮,中间有铜圈。每根约30米长。4、被告人钱建波的供述,翁绍单说和以前一样带我们去赚钱,我就知道是去偷基站的东西。我和翁松华从仙巩出来,翁绍单开车带着我们经三阳镇、洪塘镇、楠木镇,最后到了一个地方,翁绍单说知道一个停止使用的基站,他把车子停在基站的山坡下,拿了一把剪刀和一把活动扳手,我们走路上山坡到基站那里,翁绍单爬到信号塔顶,先用扳手将固定信号线的卡子螺丝拧掉,然后用剪刀将信号线剪下。之后,翁绍单又开车带我们到另外一个基站,用同样方式偷了信号线。这次总共偷了10根,每根长约30米。这些信号线外面是黑色橡胶皮,中间是铜皮管子,里面是海绵样的东西。这次的线也是卖给那个废品收购店,卖了2400元,三人平分。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015年5、6月份,我从他手上收购过280斤左右电线,都是那种称为“大哥大”的电线,有四层,外面是黑色皮,内是一层铜皮,铜皮内是白色塑料,塑料内是一根铜管。我收购后,剥去表面塑料卖铜赚钱。四、2015年8月8日,被告人翁绍单驾驶赣M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沙田村中国移动通信基站。被告人翁绍单将该基站的4块载频拆下,与被告人翁松华一起将载频搬上车。之后,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用同样的方式到宜春市明月山机场附近一移动通信基站内窃取3块载频,到宜春市广汇家具城附近的冷水江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窃取4块载频。后被告人翁绍单将盗来的11块载频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获利1320元,分给被告人翁松华62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1块载频价值人民币518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中国移动公司江西公司宜春分公司员工杨林、熊杰军的陈述,2015年8月8日下午发现基站信号中断,杨林查看西村基站,发现被盗3块载频,熊杰军查看冷水江基站,发现被盗4块载频。3、被告人翁绍单的供述,2015年8月8日上午,我和翁松华在宜春机场的移动基站偷了3块载频,在沙田基站偷了4块载频,在冷水江基站偷了4块载频。也是开我公司的车子,我开车并负责拆载频,翁松华搬到车上,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卖到南昌银行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卖了1320元,我分700,翁松华分620元。4、被告人翁松华的供述,翁绍单打电话让我跟他去赚钱,他开黄色皮卡车接我到了320国道西村路段栽树苗的附近,我在车子货斗里拿起子给翁绍单,跟着翁绍单往山上的移动基站走,翁绍单进去拆设备,我站在外面,十多分钟后,翁绍单叫我进去搬设备,之后我们开车走环城路往宜春机场方向,快到机场时,将车停在一条小路上,然后我们徒步到山上的基站,用同样的方式偷基站设备。之后我们又开车到广汇家具城附近,将车停在高速公路桥下,走到附近的移动基站,用同样的方式偷了设备。每个基站偷了三四个设备,翁绍单卖掉后分给我600元左右。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015年8月份,他来过一次,卖了10多个这种盒子给我,也是100多元一个,我给他1000多元。五、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翁绍单驾车伙同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将车停在温汤镇杨家坪附近,徒步至山上的中国移动通信基站,由被告人翁绍单拆卸该基站内正在使用的载频,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一起将载频搬运到车上,盗取该基站内4块载频。之后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用同样方式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廖家里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盗取3块载频,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沙田村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盗取4块载频,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在建别墅区后山上中国移动基站内盗取4块载频,到宜春市广汇家具城附近的冷水江中国移动基站内盗取4块载频。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将偷来的19块载频连同车上原有的1块载频运至被告人卢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出售,得赃款2400元,被告人翁绍单分得1000元,被告人翁松华、钱建波各分得700。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9块载频价值人民币952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中国移动公司江西公司宜春分公司载频被盗函(附被盗情况表)及员工金见、范文强、杨林的陈述,我们来报案,2015年8月15日7点左右,看到公司通报5个基站中断,后金见等人到温汤兴旺汽修厂后面山上的基站查看,发现被盗3块载频;范文强到湖田基站查看,发现被盗4块载频,到开发区广汇家居城对面山顶的基站查看,发现被盗4块载频;杨林到西村沙田和廖家里两个基站查看,发现共被盗8块载频。根据公司后台监控显示这5个基站停止运行的时间是:温汤是当天0点15分,西村是1点07分和1点27分,湖田是1点56分,工业园是2点22分。被盗载频均为华为牌,为公司统一采购,统一安装。3、被告人翁绍单的供述,2015年8月14日晚,我和翁松华、钱建波在我住的地方喝酒、打牌,10点多,我输了钱,想去搞点钱用,提出一起去偷移动基站的设备,他俩同意了。我开公司专门用于抢修的黄色皮卡车,车上有我平时做事的工具,钱建波坐副驾驶位,翁松华坐后排,我们先到了温汤去明月山的路上,那有一个基站,门是坏的,我们进去,我将基站的载频拆下来,翁松华、钱建波将载频搬到车上,拆了4块载频。我们又开车走温沙公路到了西村廖家里的移动基站,当时已经晚上12点多,基站的门都没锁,我们进去同样我拆,他俩搬上车,偷了3块载频。接着我们又去了西村沙田基站,偷了4块载频。我们开车走320国道到湖田移动基站,大概凌晨2点钟,我们在湖田偷了4块载频。然后我们开车走环城南路到冷水江偷了4块载频,最后我们回到我的住处休息。上午11点钟,我们开车一起到宜春南昌银行对面一个巷子里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块120元的价格将20块载频(有1块是坏了被正常换下来的)卖给这个废品收购站。卖得2400元,我得1000元,翁松华、钱建波各得700元。4、被告人翁松华的供述,2015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小钱”在翁绍单宜春租住的房子里吃饭、打牌到晚上11点半左右,翁绍单说去赚钱,要我们跟他走就是。翁绍单开车载着我们沿明月大道到温汤镇杨家坪往明月山方向的路边,我坐在车上等,他俩下车往山上走,半个小时后左右,他俩搬着几块移动基站的设备下来放在车子货斗里。我们沿温沙公路往西村方向行驶,到320国道西村路段,我们三人下车,翁绍单在车子货斗后面拿了一把起子,我们往山上的移动基站走,到后他俩进去,我在外面等,拆好设备后,叫我搬到车上。然后我们返回往宜春方向,走到西村镇沙田附近又偷了一个基站的设备。然后我们沿国道到湖田镇,在旁边有好多别墅的地方停车,同样走到一个移动基站,他俩进去拆下设备后叫我搬上车,之后沿机场那条路到汽车北站,再到广汇家具城那边,在附近山上的移动基站用同样方法偷设备。事后翁绍单卖掉偷来的19个基站设备,分了700元给我。每次去都是翁绍单驾驶那辆黄色的皮卡车,后面的货斗是封闭的,翁绍单从货斗的工具箱内拿一个梅花起子就可以拆下基站的设备。我们每次偷的设备外观差不多,白色,50公分长,50公分宽,7、8公分高。5、被告人钱建波的供述,与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的供述基本一致。另供述,翁绍单说去做事赚钱,我知道是去偷东西,我没钱用,跟着去搞点零花钱。我们偷基站一般是我和翁绍单进去,翁松华在外望风,设备拆得差不多了,翁松华就会进来搬设备到车上。每次去偷,我们都是使用手机里自带的电筒。6、被告人卢某的供述,最后一次是2015年8月10多号,他卖了20个盒子给我,每个100多元,我给了他2000多元。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在赣通公司工作过,和翁绍单等人是同事,负责基站设备的安装。工作期间,我和翁绍单卖过一些馈线、条线给卢某,都是废品割下来的,每根2米左右。30米一根的馈线应该还能使用。卢某是我堂妹的老公,今年翁绍单问过我卢某的电话。我们工作期间要更换基站载频的话,要移动公司负责人签字,从仓库领取载频出来更换后需要交回相同数量的载频,都需要登记。载频是基站内的重要设备,用于发射通信信号。我们做基站维护的,载频很少损坏,馈线损坏的话都是更换1、2米,除非被人偷掉,才要重新安装几十米。所以,一般没有大量的载频、馈线更换下来。2、作案车辆、载频样品照片。3、辨认笔录,经被告人翁绍单辨认,被告人卢某是在宜春南昌银行附近巷子内经营废品收购站,收购其载频和馈线的人;经被告人卢某辨认,被告人翁绍单是开黄色皮卡车,卖给其载频和馈线的人;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辨认了如下作案地点:宜春市袁州区冷水江基站、湖田基站、飞机场旁基站、西村沙田、模沙、廖家里三基站、温汤杨家坪后山、邮疗后山、加油站后山三基站、万载县潭埠镇茵果村通信站等。4、宜春移动公司出具华为牌载频和馈线采购价格证明,证实华为牌载频MRFU900C采购价5600元(块),安装时间2012年1月,使用期限20年;华为牌载频RRU3168EFA采购价8100元(块),安装时间2015年3月,使用期限20年;珠海汉胜牌馈线40元(米),安装时间2014年9月,使用期限10年。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侦查说明,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卢某的店铺,未搜查到赃物的事实。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卢某到案过程及到案后均如实供认罪行的事实。7、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情况表,证实2014年6月左右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中石化加油站后山中国移动基站被盗的馈线系2014年1月安装,共6根,每根约30米;2015年2月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马王塘、机场、湖田、西村基站被盗的20块载频系2012年1月安装;2015年6月在万载潭埠中学后山及茵果村基站被盗的馈线系2013年1月安装,共10根,每根约30米;2015年8月8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沙田、机场、冷水江基站被盗的11块载频,其中机场基站的3块系2015年2月24日安装,其他8块系2012年1月安装;2015年8月14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三基站、西村廖家里基站、沙田基站、湖田别墅基站、冷水江基站被盗的19块载频,其中12块系2015年2月24日之后安装的,其他7块系2012年安装的。8、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袁区价认字(2015)第236号,证实被告人翁绍单等人2014年5、6月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中石化加油站后山中国移动基站盗取的馈线价值人民币5760元;2015年2月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马王塘、机场、湖田、西村基站盗取的20块载频共价值人民币89600元;2015年6月在万载潭埠中学后山及茵果村基站盗取的馈线价值人民币8400元;2015年8月8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沙田、机场、冷水江基站盗取的11块载频共价值人民币51800元;2015年8月14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3基站、西村廖家里基站、沙田基站、湖田别墅基站、冷水江基站盗取的19块载频共价值人民币95200元。9、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均无前科。综上,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参与盗窃五次,盗窃金额为250760元;被告人钱建波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为109360元;被告人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次,金额为2507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对赃物的主观明知不明显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翁绍单、翁松华、钱建波、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绍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翁松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三、被告人钱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四、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祖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