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段琪定金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段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341-1号(2016)川0121执529号(2016)川01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杨成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张传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段琪,董事长。被执行人段琪,男,1965年4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741号、(2016)川0121民初643号、(2016)川01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3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段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对上���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段琪定金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均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三案涉案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200000余元及利息。故本院决定对上述三案合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限额420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