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广强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广强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0。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广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广强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