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松、金同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松,金同月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1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被申请人金松。被申请人金同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金同月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棠梨路268号房产(丘号05491080)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路市场所有的苏G×××××号、苏G×××××号车辆;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苏G×××××号车辆;连云港金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苏G×××××号车辆;江苏家得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苏G×××××号车辆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区中山西路10号众和商务中心202室房产(丘号556014-2-7)、赵永霞位于连云区墟沟镇中华西路新华大厦2号楼门面房11号房产(丘号556186-11)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关于申请人姚玉琴申请诉前保全何庆武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开发区五羊路63号久和商务楼10号楼七楼、新浦区苍梧路明珠皇冠花园1号楼3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