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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天安与孔令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安,孔令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271号原告:陈天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新兴街****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65********。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赛,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方前镇岙口村**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84********。原告陈天安为与被告孔令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5年10月1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令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孔令赛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天安借款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2个月”。到期后,孔令赛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令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天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孔令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