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与韩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韩瑞明,蒲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十里工业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蒲发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瑞明,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蒲发春,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4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虽然双方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约定不明。对此上诉人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接受货币方为住所地在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的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故该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2、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顺庆区人民法院是被上诉人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韩瑞明依据与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起诉请求其归还借款,双方并在该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起诉至顺庆区法院解决”,该合同约定是对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也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其标的金额也没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南充春飞纳米晶硅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请求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