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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唐新春与徐如良、任清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春,徐如良,任清华,徐丹,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唐新春。被执行人徐如良。被执行人任清华。被执行人徐丹。被执行人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任清华,该董事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如良、任清华、徐丹、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如良、任清华、徐丹、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60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160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