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前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前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10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前平,曾用名郑平,绰号“郑大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奇峰镇渔庆村六社***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6日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晏文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前平、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前平脱逃,为避免案件过分拖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郑前平中止审理,待其归案后另案处理,对被告人杨某某继续审理并审理终结。现因被告人郑前平到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前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郑前平与杨某某(已判)协商后由被告人郑前平提供场地,杨某某提供赌博设施,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芳草地小区13号楼7楼开设赌场。2014年12月1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鱼儿机”两台,将被告人郑前平与杨某某及部分赌博人员抓获。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认定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的工作规定》,依法认定被查获的两台“鱼儿机”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前平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查获帐本、“鱼儿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证言,检查笔录、辩认笔录,被告人郑前平及同案犯杨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前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前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对其量刑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前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查获违禁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俊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