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冯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谢爱红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