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改、付邵良等与广州华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付邵良,付邵彬,广州华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757号原告李改。原告付邵良。原告付邵彬。法定代理人李改(系该原告祖母)。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改、付邵良、付邵彬诉被告广州华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付邵良、付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