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0号原告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路荣军休养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随武,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玉萍,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森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申文风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