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国文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审判长 签字(主审人)代理审判员签字:人民陪审员签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孙国文,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四平小区5栋8门321号。委托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57号5层081段。负责人:查运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超,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文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王复代理审判员李德保人民陪审员孙晓晶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