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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翁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刚与鲍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鲍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8年10月16日,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美荣,女,4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鲍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美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