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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跃诉刘磊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跃,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韩跃,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个体,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跃与被执行人刘磊其他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无结果,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子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