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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文祥、翟金花与酒泉市中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特6号申请人周文祥。申请人翟金花。申请人酒泉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常亚霖,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建明,该院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文祥、翟金花与酒泉市中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该纠纷经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达成了甘医调酒字(2016)第08号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酒泉市中医院一次性给予申请人周文祥、翟金花人民币78万元;二、本协议为解决本项医疗纠纷的最终协议,医患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或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声誉;三、本协议自医患双方和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在签署本调解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对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本协议自医患双方应递交的有关履行调解协议的有效资料齐全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由医方将本协议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甘医调酒字(2016)第08号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本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此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