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占福与于景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福,于景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41号原告于占福,男,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告于景辉,男,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原告于占福诉被告于景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占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于占福50.00元。审判长 佟长海审判员 张栓柱审判员 初文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