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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占福与于景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福,于景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41号原告于占福,男,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告于景辉,男,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原告于占福诉被告于景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占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于占福50.00元。审判长  佟长海审判员  张栓柱审判员  初文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