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x与郭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郭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19号原告李X,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郭X,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郭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凤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