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x与郭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郭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19号原告李X,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郭X,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郭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凤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