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6号原告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熊海军人民陪审员 魏敏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