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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唐大建诉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建,李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35号原告唐大建,男,委托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巍,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大建诉被告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唐大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