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291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二。被告: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学校,驻河口区义和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