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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希文与孟凡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文,孟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文。被执行人孟凡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孟凡龙至今未履行,依法扣留其在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申请执行人王希文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一次性执行完毕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