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童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4082号原告:安徽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继梅。被告:童忠霞。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小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童忠霞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仰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