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欧阳晓君与临武县人民法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晓君,临武县人民法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欧阳晓君。委托代理人曹波,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地址:临武县临武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李毅强,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俊跃,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晓君与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欧阳晓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晓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欧阳晓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仕钦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