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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欧阳晓君与临武县人民法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晓君,临武县人民法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欧阳晓君。委托代理人曹波,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地址:临武县临武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李毅强,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俊跃,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晓君与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欧阳晓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晓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欧阳晓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仕钦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