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4号6幢2单元9层。法定代表人卜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明、贾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3132-7。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仁旭鹏、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邱家楼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4984-X。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金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依法重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537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淑青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诗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