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金钗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王丽、郑世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必生,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4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琼中县营根镇什金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营根村委会什金钗村。法定代表人王大传,该经济合作社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曾用名王强),女,黎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世源,男,黎族,系王丽的儿子。法定代理人王丽,女,黎族,系郑世源的母亲。上诉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金钗经济合作社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琼中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于2016年1月11日已收到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在指定的交费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案按上诉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金钗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金钗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葵审判员 周果果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审核:罗葵撰稿:罗葵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印制(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