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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鼎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严加龙、陶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鼎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严加龙,陶传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704号原告:绍兴鼎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东南路绍兴港路口。法定代表人:俞雅琴。委托代理人:俞建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加龙。被告:陶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鼎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加龙、陶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鼎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