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姜汉明、王凤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姜汉明,王凤群,枣阳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马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81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胡俊辉,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汉明。被告王凤群。系姜汉明之妻。被告枣阳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汉明,枣阳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马耀军。本院在审理李志勇诉姜汉明、王凤群、枣阳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马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勇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姜汉明、王凤群共同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沙店六组房屋(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其中一层房屋、位于枣阳市光武路房屋(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以李国辉所有的鄂F×××××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姜汉明、王凤群共同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沙店六组房屋(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其中第一层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将被告姜汉明、王凤群共同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房屋(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国辉所有的鄂F×××××号轿车一辆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凌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