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翟军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军昌,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翟军昌,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相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翟军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劳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的劳务管理费9897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